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现将《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公管委〔2019〕1号)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原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为: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2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及有效期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
更正为: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2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及有效期1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
原第十条第四款第一项为: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2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更正为: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2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