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鄂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57号)等相关规定,对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城明珠店等4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参保人员在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城明珠店等4家医药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2026年鄂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变更表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