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市医疗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02/10 1.0w 阅读 491 点赞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葛店开发区社保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省要求,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督促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等各项工作。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政策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门诊费用甲类和乙类进行报销。 

  (一)甲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原报销政策执行。 

  (二)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在门诊、定点药店购买的单独支付药品(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维持原标准不变。 

  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5年版)》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报销比例执行;中药配方颗粒按乙类管理并先行自付20%后,再按甲类报销比例执行。 

  二、统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先行自付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4号)》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