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的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我局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积极参与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快民政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执法效果进一步强化
一是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的适用范围、法制审核内容及程序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处理机制,推行法制审核标准化。
二是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出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信息采集、使用管理等。制定音像记录装备建设计划、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音像记录装备使用管理办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潮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三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制度,制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工作细则,明确公示内容、方式、程序。完善各类办事指南和执法流程图,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及办事大厅,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目前我局实施的执法活动主要是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文明规范执法。
一是加强了社会组织培育登记。依照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务院令第400号的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登记成立、变更、注销社会组织。截止2020年10月底,全市新成立社会组织42家,变更登记11家,注销登记8家。目前,我市共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623家,比2019年新增72家,另有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67家,全市社会组织总数达到690家。草拟《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
二是加强了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实行一事一办,每天通报年检审核情况,年检合格的当场盖合格章,现有118家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工作盖取年检章。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对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且整改不到位的15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告。
三是加强专项事务管理。按照上级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要求,我科室动态化更新市直行业协会商会名单,2020年市直共有各类行业协会商会44家,要求他们上报自查表,并结合年检、会费收据换发和抽查审计,核实上报情况。目前,尚未发现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50家行业协会商会已全部完成了“五分离、五规范”,实现了应脱尽脱。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累计向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传行政许可信息11条。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动态化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0年有39家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24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录入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要求,印发《关于开展市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鄂州民政函[2020]17号),购买第三方响元会计师事务所对抽中的80家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发现问题,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向鄂城区民政局下放4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华容区民政局下放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业务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层级双同步。应行政审计局要求,我科室行政审批项目入驻市民中心,实行实现登记业务一网通办,改变原来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批为服务窗口经办人一支笔审批,登记审批时间由原来的30天缩短到10天,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至今接待各类业务咨询400多起,实现业务应办尽办。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公开透明
目前我局实施的执法活动主要是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文明规范执法。一是行政许可主动公开,每项均对外公布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行政许可结果也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行政监督检查全程公开。在开展对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实行“双随机”检查,各个阶段主动公示。公示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名单。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每2人一组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随机抽取的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检查全程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民政执法行为。
四、健全决策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提高
建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集体决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认真组织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重大决策程序作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儿童福利、区划地名、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等方面重大民政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每项重大决策均需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凡是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都要请法律顾问事先审查,提高决策水平。
五、开展学习宣传,民政法治教育稳步深化
制定并公布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普法方式和时间,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与民政依法行政相结合,结合“12.4宪法日”、“国际社工日”等举办”宪法进社区”等民政法治主题宣传活动。结合清明祭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等民政重要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主动送法、送政策进社区(村),进社会组织。依托本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民政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高依法行政的公开透明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民政重要业务工作和法律法规。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理念,制定《市民政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专门编列法制学习的内容。组织在编机关人员参加统一学法考试,参考率、及格率均100%,全局民政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强化,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立法创制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和发布、备案等各个环节工作。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坚决杜绝未审先发或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情况。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力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健全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等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参加民政业务法规考试和法制部门举行的行政执法证考试。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推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积极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完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结合每年“两代表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切实改进工作,加强对低保等民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定期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案卷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社会救助、困难群众精准帮扶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严格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宪法法律法规列为民政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范围。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班,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法考试,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切实提升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