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调整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58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50元/月提高到470元/月。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6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00元/月提高到192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116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900元/月提高到940元/月。
新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