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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健全八项制度为农民工护航

2015/11/22 1.9w 阅读 99 点赞
近日,鄂州市出台了《鄂州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健全八项制度,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市场准入制。招投标人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出具《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证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实施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对失信企业予以准入限制或扣分处理。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改部门负责审查资金筹措情况再予以立项,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工资支付专户制。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划入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实行“两条线”拨付。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代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划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中标价计缴,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5%计缴,中标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4%计缴。

施工许可制。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城建、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实名发放制。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发放制度。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进出场登记、考勤记录和工作量核定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专用账户资金不足的,由用人单位及时补足。

开工竣工验收制。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到人社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城建、交通、水务、土地、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手续。对未妥善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失信惩戒制。建立“黑名单”。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执法联动制。各区、开发区(新区)、街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总责。人社、发改、经信、工商、工会、财政以及城建、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者的法律责任,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今年以来,鄂州市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案件179起,涉及9297人,清欠工资2.1亿元。

(鄂州市人社局  严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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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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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