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改内容意见的公告

2021/07/07 1.4w 阅读 478 点赞
  根据《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函〔2021〕12号)要求,我中心按照规定集中清理修改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份,形成如下清理结果,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不同看法或者建议请于7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179978366@qq.com。
  一、修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1.将第一自然段第一句话删除,保留“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后面内容。即删除“近几年来,我市非公经济迅速发展....客观上具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条件”的内容。
  2.将第一条“工作目标”修改为“依法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3.删除第三条中“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单位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内容。
  4.删除第四条第(一)项中“在2009年12月底前”的内容。
  5.将第四条第(一)项中“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以后扩大范围”修改为“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可按“低门槛、广覆盖、先进入、后调整”的原则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将全文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修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将第一条第(二)项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全额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修改为“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2.将第一条第(二)项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修改为“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3.删除第二条第(一)项中“三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四是房屋装饰装修,可凭装饰装修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保留该项目中的其他内容。
  4.将第二条第(二)项中“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修改为“在异地购房的家庭,可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删除该项中“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的内容。
  5.将第二条第(三)项中“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修改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修改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贷款发放”。
  6.在第四条第(一)项中“设立鄂城区、华容区和梁子湖区服务网点”后增加“或智能自助终端“,改为“设立鄂城区、华容区和梁子湖区服务网点或智能自动终端”。
  7.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实现网上营业大厅、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手机APP(应用程序)及微信、营业网点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修改为“实现网上营业大厅、12329服务热线及短信、手机APP(应用程序)及微信、营业网点、自助终端、公积金驿站、政务网、鄂汇办等多方位一体的全方位服务”。
  将“按照信息系统二级保护或三级保护标准”修改为“按照信息系统三级保护标准”。
  8.在第二条增加第(四)项内容:(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监测、预警,做好流动性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9.将全文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改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