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1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得到规范有效治疗,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救治经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认或疑似病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治疗,确属特殊情况的,可先行救治后,再统一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申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所需要药品的配备工作,不得随意要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认或疑似病人住院院期间外购药品。确属临床救治需要因医疗机构无库存而需要外购的药品,由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外购药品费用,并将书面申请通过网络及时报中心备案。
三、所有因临床救治需要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待疫情结束后集中向中心申报,由中心统一核定。凡有明确临床使用指征或医嘱记载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无明确临床使用指征或医嘱记载的,不得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四、为防范医疗风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认或疑似病人住院期间自行外购的药品,不得在定点医疗机构输注使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如果擅自突破《方案》所规定的药品或诊疗项目范围,违反通知规定,要求住院病人外出购药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