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鄂州市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公告

2024/07/15 6.0k 阅读 311 点赞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及《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州医保函[2024]27号)文件精神,为持续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

每年7月至当年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按原基数标准执行,在此对应时段已参保未缴费和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不限户籍)补缴时,均按原缴费基数标准执行。省级部门正式发布缴费基数标准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

2024年7月至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档次指数

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标准

(含大病保险10元/月)

下限

3675

395.88

60%

3780

406.90

80%

5040

539.20

100%

6300

671.50

二、缴费渠道

1、线上:楚税通、鄂汇办APP。

2、线下:市民中心三楼税务窗口;农商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三、注意事项

1、补缴核定手续。补缴2024年6月及以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需到市、区医保窗口开具核定单后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2、中断缴费待遇。参保人在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之前须按月及时缴费,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将暂停医保待遇,补缴到账后恢复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不补缴的,按新参保享受待遇,自缴费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3、医保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请第一时间携带退休证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满足缴费年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核定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缴费单据,参保人缴费后,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不再缴费终生享受医保待遇;如不满足年限,核查清楚何时满足缴费年限,及时办理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核定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将影响医保待遇。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