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主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的要求,参照《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50号)的精神,鄂州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印发了《鄂州市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办法》由总则、党务管理、登记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综合管理以及附则八章组成,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社会组织的性质及管理体制。
《办法》强调主管社会组织实行“党组(党委)统一领导、指定科室牵头,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相关科室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组工作计划;负责主管社会组织登记和年检初审,以及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要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人事、财务、安全、外事、信访、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涉法事项、舆情处置和办公用房的管理。
《办法》的印发,明确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责任,为各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社会组织“六维管理”,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凝心聚力,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鄂州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