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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出台社会救助容错免责办法 八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2022/06/06 1.9w 阅读 522 点赞

   6月2日,市民政局印发《鄂州市社会救助工作容错免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以进一步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激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事不避难、主动作为、干事创业。

  容错免责是指从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在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环节和其他有关职能过程中,主观上为民解困,客观上履职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虽然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但达到尽职要求的,可以获得责任豁免,免予问责。 

  《办法》列出了8种情形,经研究认定可以适用容错免责规定。包括在社会救助经办过程中,经办人履行了规定程序,但因工作手段欠缺、信息不完整或申请对象虚报、伪造资料造成“错保”、“错救”的;申请人不配合调查或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漏保”、“漏救”的;处理突发事件中,在紧急状况下临时处置出现“错保”、“错救”,或材料欠缺、程序不合规的;非主观原因造成动态管理不及时的;改革创新工作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原因,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级晋升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任职试用期满和年度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依据。 

  为防止容错免责政策被滥用,《办法》还明确: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消极应付,造成漏保漏救的;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不予免责。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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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