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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23/04/07 1.8w 阅读 404 点赞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2023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620元/月提高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40元/月提高570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三、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240元/月提高到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原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108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四、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2200元/月提高到24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由14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标准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