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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开发区社发局、各街办,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1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三留守”(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决定从2016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我市农村“三留守”人员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其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一)农村留守儿童: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二)农村留守妇女: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59周岁的已婚妇女。
(三)农村留守老人:农村60周岁以上,子女(含媳、婿)均外出务工半年以上或部分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无监护能力,无法照料自己的年满60周岁农村户籍老年人。
农村“三留守”人员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5月30日。各年龄段农村“三留守”人员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一)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
(二)农村留守妇女: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婚姻登记状况、健康状况、丈夫务工情况、家庭情况、主要经济来源、获得生产生活帮扶情况。
(三)农村留守老人:年龄结构、夫妻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子女情况、子女务工情况、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各区、开发区、街办为基础,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妇联、团委等部门协助配合。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库。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动员部署,并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报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1日前)。
区人民政府召集区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等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召开村(社区)以上工作人员和驻村(社区)干部动员培训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15日前)。
1.公安部门提供“户籍登记”信息,初步掌握0-16周岁儿童、老年人、妇女的姓名、年龄、户籍、婚姻、学历、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基本信息,实行“三比对”。首先与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信息进行比对,掌握0-16周岁儿童入园、就学情况。其次与民政、妇联、共青团、人社部门掌握的新农保、新农合信息进行比对,掌握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信息,初步确定户籍登记信息中的“三留守”人员。再次与“计生流动人口信息”进行比对,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电话号码,通过外出务工人员全面登记“三留守”人员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相关信息。
3.县级民政部门将对比结果下发到镇、村(社区),以村(社区)为单位,由驻村(社区)干部与村组干部一起逐户排查核对后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6月20日前)。
县级民政部门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集上报的电子花名册和汇总表分发到教育、公安、卫计、人社、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将确认后的电子花名册和汇总表分发到各乡镇、村(社区),由乡镇、村(社区)再次完善登记表、花名册和汇总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统一建立“三留守”人员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建立“三留守”人员数据信息库,每季度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教育、卫计、人社、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进行核对,并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6月25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梳理核实并整理分析后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地要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各地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四)健全报送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建立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并汇总上报至鄂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各地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4)、《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请于7月15日前报鄂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各级公安机关审核户籍信息及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情况,请以区、乡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联系人:鄂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贡移朝,联系电话0711-3896811;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4.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5.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教育局鄂州市公安局
2016年 5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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