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鄂州政发〔2000〕54号)、《鄂州市参保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医改〔2001〕4号)和《鄂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医保文〔2011〕26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个人申请、各单位申报,经专家评审、复审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重症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共计1034人,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批公布的重症慢性病人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诊疗补助,单位和个人未缴纳医保费(含欠费期间)的,不得享受重症慢性病门诊诊疗补助。
2、享受重症慢性病门诊诊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分别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各区及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的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4、参加并通过“肺结核”评审的,根据“及时申报、及时评审、及时享受待遇”的规定,其在本文件发布前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且不超过肺结核病种一个疗程定额标准的合规费用,按规定支付到相关定点医院。
附件:2020年第二批重症慢性病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