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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防控新冠肺炎期间进一步做好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用药工作的通知

2020/03/12 1.8w 阅读 184 点赞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患者: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为切实保障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定点药店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全市门诊慢性病用药需求统计情况,在原28家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的基础上,再增加25家药店提供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慢性病药品销售服务,方便市民就近购药(药店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简化购药手续

一是门诊慢性病购药实行长处方管理,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最高延长至3个月。二是对于糖尿病、高血压等病情稳定,治疗路径明确的慢性病人,可凭门诊重症慢性病卡在慢性病药店购买相关药品。三是对于身患癌症、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症疾病及使用特殊药品的患者,可凭6个月内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处方购买药品;也可以凭鄂州市中心医院微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ezszxyywfw)医疗专家的在线咨询、诊疗和用药指导购买药品。

三、确保药价平稳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物价管理规定,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按要求适时报送重点药品价格,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价格平稳有序。

四、优化结算管理

参保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能够直接刷卡结算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及时结算,并出具医保结算单;不能直接刷卡结算的可由参保个人先行垫付,由定点医药机构出具购药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或门诊处方),待疫情结束后由参保患者按原报销渠道办理报销手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为市民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安全。

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按规定政策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超过报销时限,拒绝报销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和特殊药品费用。

五、做好审核工作

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账户刷卡费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审核工作,并确保按月及时拨付到位。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慢性病(重症)定点药店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