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医保待遇结算到位,统一调整和规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医保信息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进行了完善和维护,新增了四个诊断及编码,具体如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U07.100x002)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Z03.800x001)。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Z03.800x001)只能作为第二诊断,为保证前后统计完整准确,其主诊断统一确定为J12.800+B97.200+Z11.500。
二、请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立即更新并启用新的诊断代码,确保医保结算传输代码准确。
三、为确保前后工作衔接,此前下发的《关于减轻医疗机构负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所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编码继续保留在代码库中,便于统计分析。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更新和应用中发现新问题的,及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熊玉平,联系电话:199086867009。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