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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1/26 5.1k 阅读 117 点赞

鄂州医保发〔2020〕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葛店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7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78号)精神,为统一药品目录医保支付政策,规范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现就我市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根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结合我市医保政策支付药品费用。谈判药品以外的其他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根据我省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结合我市医保政策,支付药品费用。

    二、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制度。国家现行谈判药品中,属原有谈判药品(含过渡期谈判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按原办法确定的标准继续执行;属新增谈判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统一确定为20%。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按确定的先行自付比例付费后,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报销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的国家谈判药品,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按规定标准报销药品费用。定点医药机构需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保障参保患者用药连续性。

    四、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按我市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五、《湖北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20191231版)》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上线,《湖北省药品目录数据库(20190731更新版)》将于2020年2月1日0时废止。过渡期间新、旧药品数据库同时有效。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药品目录保留1个月过渡期,2020年2月1日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