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单位、市直社会组织业务指导部门、各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会组织章程及开展活动情况;
2.登记、备案、核准、报批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3.“六有”情况,即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的财务账户,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4.按民主程序办事情况;
5.财务状况及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情况;
6.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7.党建工作情况;
8.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情况。
四、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经业务指导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初审并加盖印鉴的纸质版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说明与原件一致)。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购领本及票据。
4.2017年度社会组织负责人、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5.经社会组织单位盖章的《党员花名册》和《党员登记表》。
6.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必须提交2017年支部会议记录本。同时,尚未报送2017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和党组织书记述职报告的,必须在年检中提交。
7.未按照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章程的社会组织,必须提交新修订的章程。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未报送整改报告的,必须在年检中提交。
8.社会团体未提交《在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的,必须在年检中提交。
8.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五、年检标准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
(2)按照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相关手续,按章程规定换届,履行事先报批手续。
(3)做到“六有”,即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的财务账户,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4)按照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5)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和会费票据管理符合规定。
(6)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规定>的通知》(鄂州民政文[2014]133号)等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兼职报批手续。不符合在社会团体兼职条件的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或在职公务员,已辞(免)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7)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并按规定交纳党费,提交相应党建材料。
(8)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培训,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9)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接受年检,提交年检材料齐全。
(10)已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范围,被认定完成“五分离,五规范”工作要求的。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情节轻微,并整改落实的单位,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未按照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3)没有做到“六有”,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5)会费票据使用严重违规;财务管理混乱,有挪用和挤占工作经费、分红等违规行为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6)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未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并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兼职报批手续;不符合在社会团体兼职条件的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或在职公务员,未辞(免)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或未履行相关变更手续;退(离)休领导干部和在职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社会组织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
(7)符合条件建立党组织未建的;未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未提交党建相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未履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连续三次未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会议和培训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力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未提交或未交齐年检材料的;在规定年检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
(10)已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范围,未被认定完成“五分离,五规范”工作要求的。
六、年检步骤
1.社会组织自查。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年检通知后,应当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查。
2.财务审计。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3.填报年检材料。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湖北社会组织网(www.hbshzz.gov.cn/)首页,在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下方,点击市州县级社会组织登录入口,进入用户登录页面,输入账号密码,填报网上年检材料。成功提交后,填报纸质版年检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社会团体的登录账号为“09000+登记证号”。如登记证号为“002”,账号即为“09000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录账号为“090000+登记证号”。如登记证号为“鄂G07036”,账号即为”09000007036”。所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的初始密码为0900shzz789。
3.业务指导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除外)。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4月30日之前,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版年检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业务指导单位,由业务指导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5月30日前将纸质版年检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到市民政局。我局将根据年检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年检结果将统一向社会公告。
七、相关要求
1.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我局领取纸质版《年检报告书》,也可在鄂州社会组织群(QQ群号:104233631)群文件下载。请如实、认真填写,如有缺项或报送材料不齐全,将不予受理。市民政局联系电话:0711-3896901,QQ:2161728310。
2.各参检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年检工作。为了确保年检质量,我局成立了工作专班,将对部分参检单位上门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审核财务等形式进行督查,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视作“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拒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鄂州市民政局
2018年 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