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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6/04 1.1w 阅读 46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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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鄂州市民政局 日期:2015-06-04

标准化是现代民政的重要构成,是维护民政对象权益、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深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对转变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具有积极重要的促进作用。根据《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精神和省民政厅以标准化建设支撑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方针、法规、政策、标准和制度,积极借鉴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经验,科学总结民政管理和服务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出、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我市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步伐。通过推行民政标准化,带动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为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善民政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民政标准制定的质量,深入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民政标准化业务培训,培养民政标准化人才,扎实有序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2015年,各区(开发区)、街办民政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形成1-2个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建设品牌,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民政标准体系

1.加强民政地方标准建设。梳理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湖北省区域性地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采用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和模块化等标准化形式,制定适用我市的地方标准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部门,重点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救灾救济、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社会组织、社区服务、地名区划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和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国际通用标准,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手册。

2.编制民政标准体系框架。各区(开发区)、街办民政部门要按业务领域,初步建立我市民政领域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各项标准的子体系。局属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建立突出部门特色的一级标准体系和二级标准体系框架。在分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标准与技术、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二)逐步建立民政标准化推进体系

1.开展等级评定。按照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民政所辖范围内“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等级划分与分类评定申报工作,提高各类民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2.开展示范建设。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单位启动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范围标准化建设的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逐步在民政领域形成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机构。总结推广全国标准化试点合格单位成果,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检查,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试点合格单位,为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推动我市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3.开展合格认证。按照政府主导、第三方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民政范围有关组织和机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工作进行体系认证认可,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支持和鼓励相关民政工作机构导入相应标准,推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三)全力推进民政标准化宣贯体系建设

1.广泛宣传民政标准。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民政标准宣贯思路和方法,营造推行民政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利用鄂州民政信息网、各单位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主流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召开会议、组织讲座、编印宣传手册、开展“标准日”主题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等形式,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根据社会需求与民政工作重点,策划组织重要民政标准的宣传贯彻,使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支持和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

2.加强标准执行与评估检查。全面提升标准的执行率,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在民政领域的执行率达100%。鼓励基础较好地区与单位率先在民政管理和服务领域采用新出台的推荐性标准,及时总结和推广标准实施成果,扩大民政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将标准执行情况与相关激励机制挂钩,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民政系统和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同步提升。

(四)努力拓展民政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

1.加强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成立鄂州市民政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组建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加强民政部、湖北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争取业务支持和技术服务保障。鼓励民政工作者参与技术专家组的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鼓励技术专家组成员参加市内外标准化组织有关活动,不断开拓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视野。

2.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民政标准化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环节,建立健全有利于民政标准化人才施展才能的长效保障机制。通过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造就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标准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更新民政工作观念,创新民政工作方式,改进民政工作手段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普及,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尽快使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了解标准化工作,强化对标准化建设的认识和重视。

(二)加强组织领导。标准化建设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各区(开发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领导。要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部署、重点安排。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定期研究标准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认真制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安排部署落实标准化工作。加强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标准化研究院的沟通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力度;探索建立民政标准成果奖励机制,调动民政部门做好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将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和年终考核内容,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标准化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建立与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挂钩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的支持,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标准化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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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